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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规定: 2006年6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营业税,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税务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