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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城乡房屋建筑防汛安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一是汛期到来前,在指导监督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掌握房屋安全的实际状况。特别是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严重失修失养的直管公房组织复查,建立台帐。加强简易房、棚户区以及临时性建筑的防汛检查工作。

    二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加强跟踪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在汛期到来前进行有效治理,并做好汛期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做好房屋的屋面和地表排水、防渗防漏设施等功能性检查工作。督促完成木结构房屋加固,屋面严重破损房屋的翻建挑顶等工程。督促疏通、清掏平房院落的下水设施,疏浚低洼院落的排水明沟,排除可能引发房屋倒塌事故的各种隐患。对整体危险或局部危险的房屋,相关部门配合动员住户迁出,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三是督促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在有台风、大雨预报时,重点对房屋地下室排水设施、附设房屋主体的广告牌、距离房屋较近的高大树木等进行安全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自行整改确有困难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四是指导并督促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在汛期加强对房屋的巡查,及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出现的险情与处置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发现房屋险情,将迅速组织专业力量赶赴现场抢险,并视险情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是加强雨后检查,防止房屋漏雨情况的加重,充分利用降雨的间隙时间,积极抢修漏雨房屋。汛期后,对仅采取临时支顶、加固,住户已迁出的房屋,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后,住户方可迁入。同时认真做好汛期房屋住户投诉接待工作,对住户反映的房屋危险、漏雨等问题,派人赴现场检查处理。

    六是督促乡镇、村防汛责任人指导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在汛期到来前进行认真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求各地结合新农村建设,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建设汛期避险场所,落实临时避险措施。通过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大防汛知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防汛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建设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