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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落实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防洪法》、《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我国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2003年印发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国汛〔2003〕1号),对地方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主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①负责组织制订本地区有关防汛抗旱的法规、政策。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忧患意识。②根据流域总体规划,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防汛抗旱工程建设。负责督促本地区重大清障项目的完成。负责督促本地区加强水资源管理,厉行节约用水。③负责组建本地区常设防汛抗旱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等问题。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和台风灾害的各项预案(包括运用蓄滞洪区方案等),制订本地区抗旱预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⑤根据本地区汛情、旱情,及时做出防汛抗旱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当地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和水量调度指令。⑥水旱灾害发生后,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工作,安排好群众生活,尽快恢复生产,修复水毁防洪和抗旱工程,保持社会稳定。⑦对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要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纪。

    为督促各地落实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责任制,每年汛前国家防总都通报全国大江大河、重要大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和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责任人名单,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要求各地结合实际,逐级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江河、水库、蓄滞洪区、城市的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防汛抗旱纪律,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等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2006年6月国家防总除通报上述防汛抗旱责任人名单外,还通报了防洪重点中型水库行政责任人名单。各地也在汛前分级公布了辖区内防汛抗旱责任人名单。(国家防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