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中央财政支持防汛抗旱已经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特大防汛抗旱资金稳定投入机制。中央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大湖防汛抢险支出。同时,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原则筹集防汛抗旱资金。二、把握政策性、突出实效性、增强主动性,不断完善支持防汛抗旱应急机制。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部署和指示,把握好支持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政策性;
二是不断完善应急机制,密切关注汛情、旱情等的发展变化,财政部门与国家防办、气象局等部门密切联系,准确采集水旱灾情等信息,提前制定预案,各项工作随时处在启动待命状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三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迅速反应、及时报告和处理灾害发生时各项事务,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迅速安排拨付资金,支持救灾工作,突出时效性。
三、建立防汛投入事前防御和事后救灾相结合新机制。为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保障安全度汛和防洪安全,中央财政每年将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防洪工程支出中用于应急度汛支出以及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应急度汛支出提前安排拨付,重点用于大江大河堤防、涵闸、泵站、险工险段,重点水库、蓄滞洪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应急修复,适当安排非工程措施项目,支持做好应急度汛。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汛前应急度汛项目资金5亿元,比2005年增加投入1000万元。
四、深化改革,不断完善防汛抗旱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机制。为了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防汛抗旱工作,完善国家防灾抗灾体系,中央财政制定了《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防汛抗旱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机制。(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