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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规定指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是政府为了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所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规定明确规定了补偿资金的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申报与审批,拨付与发放,监督等内容。(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