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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办法规定: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大湖防汛抢险的专项资金。防汛抗旱资金的筹集,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原则。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遭受特大水旱灾害时,要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资金。首先从地方财力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应急度汛,抗洪抢险,水毁(含震毁,下同)水利工程和设施(包括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下同)修复,以及分蓄洪区群众的安全转移。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含重要支堤、分蓄洪区围堤,下同)和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二)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的应急抢险;(三)水文测报设施;(四)防汛通讯设施;(五)国界河流境内堤防;(六)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直接承担堤防防汛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包括农场、渔场,下同)、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辖区内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在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堤防工程修复费用超过自身承受能力时,可给予适当补助。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补助费,物资材料费,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其他费用等八项。特大防汛补助费中用于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修复、防汛物资材料设备集中批量购置的,可实行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后,直接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含施工单位)可以提取总和不超过安排用于该项目的特大防汛补助费3%的管理费,用于该项目的前期勘测设计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对遭受特大干旱灾害的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费用的补助。特大抗旱补助费的开支范围具体包括:(一)县及县以下抗旱服务组织添置抗旱设备、简易运输工具等所发生的费用补助;(二)在特大干旱期间,为抗旱应急修建水源设施和提运水所发生的费用补助;(三)为解决特大干旱期间临时发生的农村人畜饮水困难而运送水所发生的费用补助;(四)抗旱中油、电费支出超过正常支出部分的费用补助;(五)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增雨所发生的飞行费、材料费及抗旱节水、集雨等抗旱新技术、新措施的示范、推广和应用所发生的费用补助。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抗旱服务组织,并遵循谁投资、谁受益,产权归谁所有的原则。对农村集体、农民兴办的抗旱服务组织和抗旱股份合作制小型水利设施,特大抗旱补助费可酌情给予补助。

    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要求中央财政给予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可由省财政、水利厅(局)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直接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所需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由相应的主管委(局)直接向水利部申报,由水利部汇总后向财政部申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旱灾情、抗灾措施、地方自筹防汛抗旱资金落实情况及申请补助的金额等。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受灾省灾情大小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并由财政部下拨给省财政厅(局)。分配给水利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特大防汛补助费由财政部拨给水利部。分配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由财政部拨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要建立严格的预决算管理制度。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及时对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管理要及时进行总结。(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