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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民函[2004]282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规程规定:

    1、按照灾害损失情境,将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根据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情境,立即启动本层级的应急响应。

    2、在接到省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向国务院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必要时向国际社会通报情况。

    3、参照《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开展救灾应急工作,及时将救灾应急响应情况通报灾区的省级民政部门。根据省级民政部门的申请,及时拟定救灾物资调拨方案,组织物资及时调拨至灾区一线。(民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