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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民函[2004]282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规程规定:

    1、县级民政部门在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在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帐,并上报地级民政部门。地级、省级和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灾县进行抽查、核实、评估。

    2、灾区灾民住房倒损情况核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即制定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意见或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照意见或方案组织实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3、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要责任在县级,实行县、乡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是县级政府成立灾区民房重建领导工作机构,由民政、财政、计划发展改革、建设、国土、水利、扶贫移民、林业、内贸、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二是确定重建对象。需政府帮助开展恢复重建的重点对象应为:因灾造成的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特困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三是做好规划、选址。县级政府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机构牵头协调建设、国土部门搞好重建选址、规划。四是制定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恢复重建的标准,由县级政府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既不宜太高,也不宜太低,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应基本一致。五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落实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六是制定优惠政策。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地方政府要出台文件,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七是具体组织实施恢复重建项目,并及时上报进展。(民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