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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管理的通知》(民发〔2003〕30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规定:

    国外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无偿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并及时发放到受灾地区。如涉及其他部门,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办理,民政部门负责物资进口免税的审核、申报。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接收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由其自行负责办理进口免税事宜和发放到灾区。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救灾捐赠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享受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必须是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免税物资必须是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8〕98号)限定的物资;免税物资必须是无偿捐赠,并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 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统一由民政部负责向物资使用地直属海关申请进口免税。受赠单位申请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必须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灾情和当地救灾资源,合理分配救灾捐赠物资,认真审核物资分配去向,并认真填报审核表格。

    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分配应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愿意,坚持专物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重点使用。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民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