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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意见要求:

    加强雨季“三防”工作,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雨季前,要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挖水仓、水沟和沉淀池,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煤矿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落实防汛物资、进行矿井联合排水试验。在雨季期间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的煤矿,要监督其停止生产,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

    煤矿监察部门要对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等实施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安全开采时,要移送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要认真查清水害发生的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吸取教训,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各主要产煤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够满足抢险救灾的各种排水设备和专业抢险队伍;大型煤矿企业也要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局的安排和部署,在雨季之前对辖区内煤矿雨季“三防”工作进行了一次专项监察。(安全监管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