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应急响应标准规定:
根据灾害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抢修费、复旧费及运营收入损失)以及中断行车时间等将铁路防洪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各级应急响应的判别条件及其启动单位见下表。
相应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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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别条件(符合所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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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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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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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30人及以上;
(2)京广、京沪、京九、京哈、陇海、浙赣六大干线中断行车,抢修困难,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
(4)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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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或国务
院授权
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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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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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10人及以上;
(2)主要干线中断行车,抢修困难,经抢修在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10000万元之间;
(4)铁道部决定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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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道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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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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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3人及以上;
(2)主要干线中断行车,抢修困难,经抢修在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5000万元之间;
(4)铁路局决定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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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路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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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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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人员死亡;
(2)主要干线限速,或中断行车,经抢修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500万元之间;
(4)铁路局决定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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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路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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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此前,铁道部及以下各级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铁道部接到水害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水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指导应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
(2)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水害进展情况。
(3)必要时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进行咨询。
(4)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铁道部确定水害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6)协调水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铁道部接到水害报告后,认为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的,启动本级响应。此前,铁路局及以下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铁道部防洪指挥部领导立即赴现场组织指挥开展救援、控制灾情及工程抢修。
(2)组织有关铁路局保护好铁路职工及旅客人身安全,尽快疏散滞留旅客,尽量减少财产损失;调整列车运行图,优先保证国家重点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全力组织抢险、抢修,尽快开通线路。
(3)对于抢修技术复杂、施工困难、工期较长的,铁道部在现场设立临时指挥部,组织指挥有关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相关专业专家联合抢修,协调跨局抢修物资和抢险队伍的调运,组织迂回运输。
(4)现场临时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请当地政府或厂矿企业支援防洪抢险。必要时,协调动用铁路战备器材,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
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由铁路局负责启动,响应程序和内容在铁路局防洪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铁道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