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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发(1997)78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条例规定:

    “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因紧急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临时闸坝,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建闸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闸坝,恢复通航条件”。

    “在防洪、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过船建筑物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交通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