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建设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