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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9月起实施存量房经纪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7日   来源:文汇报

    从信息源头开始,二手房交易将全程纳入“阳光”下操作。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存量房经纪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接受二手房房源委托开始所从事和参与的房地产经纪活动全部纳入网上运行。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以书面形式向媒体介绍了这一办法。

    新制订的《办法》结合二手房交易的特点,重点在市场服务、市场规范和交易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强化。这是继去年实行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后,本市对房地产市场交易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从而基本实现了这一制度的全覆盖。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委托后,必须将委托房地产经纪合同在网上备案,房源信息同步在“房地产交易服务网”上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撮合达成交易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签订房地产买卖或者租赁的交易合同服务。交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备案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交易合同条款的,原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合同变更的服务。在合同约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时限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交易合同的,应当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合同撤销手续。

    《办法》还规定:未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或者出租存量房的(即市民的自行交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委托人可以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达成交易意向后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的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未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不得虚构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或者备案虚假经纪委托内容。违反《办法》规定的,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 (记者 张晓鸣 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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