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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1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加强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提出了工作机制和主要任务,并从组织领导、保障机制、工作责任、监督制约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意见》就加强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推出了新举措:一是建立基层所队长问责制。凡发生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的,所队长要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二是倡导开展“无违纪所队”创建活动。把争创“无违纪所队”活动的成效,作为评选“全国优秀公安局”的标准之一。三是实行岗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凡担任所队长和从事交通事故处理、车管、户籍、行业场所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均应定期交流。四是建立基层所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基层所队民警置房购车,民警配偶和子女参与经商办企业,经营洗浴等娱乐场所、安保器材、警用器材,配偶和子女受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本人婚嫁等情况,要主动如实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如实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

    为保护、尊重和关心民警,《意见》还要求:要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对民警正当执法行为,切实加以保护;对民警受到诬告、错告的,及时澄清事实,还民警以清白,并对诬告者依法处理;对妨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和暴力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要重视和解决民警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减少和规范各类考核指标,为基层民警减负解困;对民警工作压力大、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缓解心理压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帮助。

    《意见》明确规定,所队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将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绩效的重要依据。(公安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