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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要求:房产中介不得代收代付买房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海口3月29日电(记者卜云彤、冀琴伟)海南省建设厅和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规范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加强房产中介备案管理和资信管理,买方买房款必须存入交易专用账户,交由交易保证机构监管,交易完成后转给卖方。

    根据两部门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房产买方应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通知明确,自5月1日起,未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一律暂停收取客户交易资金。

    针对当前房地产经纪行业规则不健全、经纪人员良莠不齐的情况,两部门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要积极申报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中介活动中,应向当事人出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书,发布房源、客源等信息广告时,应载明备案证书文号。

    自5月1日起,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房地产经纪协理证书,或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营销岗位证书。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签字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交易及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海南房地产业内人士认为,资金监管将有助于二手房交易更加透明化和规范化,减少“吃差价”现象,挤出价格虚高部分,平抑当前的高房价。海南省房协有关负责人认为,此规定正式实施后,经纪公司挪用客户资金,乃至“卷款逃跑”等现象将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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