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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锦湖公司丁苯橡胶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2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200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97号公告,决定对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锦湖公司)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一致,即苯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1911、40021912、40021990、40021919。①

    经过调查,商务部于2007年11月21 日发布年度第86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9%。自公告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生产的丁苯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①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上述产品进口申报手续时,应按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0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
· 商务部公告丁苯橡胶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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