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深圳12月3日电(记者任芳、彭勇)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3日说,期货交易法今年上半年已起草出草案,在草案起草组的内部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在条件具备时将公开征求各方意见。
他在第三届国际期货大会上说,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现有制度建设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当前加快期货立法的条件逐步成熟。期货交易法起草组2006年3月成立后,已初步完成了立法需求的调研,组织开展了对美国、日本、法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期货立法课题研究,并于2006年底完成了起草工作总体思路和草案的大纲。
周正庆说,草案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投资者、其他期货服务机构、期货业协会管理、监督权利义务关系分别进行了规定。同时对结算、交割、信息披露以及禁止的行为、境外期货业务等分别做了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为了保证期货交易的规范,侧重系统风险的控制,草案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
他说,鉴于期货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市场任务很重,期货交易法起草过程中,既要做好与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衔接,又要保证期货立法的有效性、前瞻性。立法内容既要包括商品期货,又要包括金融期货,具有一定的难度。
他说,通过前一阶段的起草实践,立法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已基本上显现出来,为下一步的工作奠定了基础。今后,起草组将对这些问题逐一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
今年4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证监会随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构成我国期货行业现有法律法规基础。

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日前,国务院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令第489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与《暂行条例》相比,《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顺利推进,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挂牌成立,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即将陆续推出。考虑到要为将来推出期权交易品种预留空间,《条例》适用范围扩大为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其中,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也已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条例》删除了《暂行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并适应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的特点,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
姜洋:应加强对原油、钢材期货等期货品种的研究
新华社深圳12月3日电(记者任芳、彭勇)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姜洋3日说,下一步要在准备充分的情况下上市黄金期货,同时加强对原油、钢材、稻谷、生猪等品种的研究;在积极筹备和推出股指期货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利率期货、外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
姜洋在第三届国际期货大会上说,我国要积极推动新品种的上市,进一步完善市场品种体系。产品创新既要借鉴成熟市场的一般做法,也要结合中国国情,开发符合我国经济现阶段发展实际需要的各种产品。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