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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2008年起对部分成品油恢复全额征收消费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记者韩洁、罗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据悉,此次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实际上是对2006年4月出台的消费税政策的延续。

    根据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我国于当年4月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在这次调整中,石脑油与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起,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规定,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1元。

    由于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上述四类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后,如果征税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当时国家又规定,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可享受减税优惠,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通知实质是将四类成品油消费税从享受减税政策调整为按规定全额征收消费税,不会对市场产生很大影响。

    消费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自1994年开始征收。10多年来,消费税在有效组织财政收入和正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将部分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旨在进一步促进生产企业节约资源,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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