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经济贸易
 
两部门:暂免征收个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6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10月9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链接
·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图表:我国宣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