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消费者齐先生在克拉玛依市某超市为其父母购买了一瓶价格为120元的保健品。当时,齐先生未注意这瓶保健品的有效期限,就送给了父母,他父母食用两天后却发现该保健品已过期多日。齐先生立即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营业员却始终坚持不退。无奈,齐先生1月4日投诉到了克拉玛依区消协。
消协受理投诉后,经查此保健品确属过期产品,立即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商家双倍赔偿了齐先生保健品款计240元,并赔偿了齐先生父母到医院检验身体的费用210元及交通费20元,共计470元。消协认为,商家销售过期商品是违法行为,调解完毕后,将此案移转至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消保科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