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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偿付能力监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31日   来源:保监会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2006年,保监会继续扎实有效地推进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业防范风险能力不断提高。

    一、初步形成偿付能力管理和资本约束意识

    随着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的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公司管理层开始主动关注偿付能力状况,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改善偿付能力,推动行业逐渐向集约化经营和注重企业利润增长转变。

    二、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

    一是建立资产负债评估、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内部风险管理等偿付能力评估标准,增强了偿付能力分析和评估的科学性;二是建立偿付能力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及外部审计制度,提高了财务分析的质量和水平;三是参与新会计准则的制定,实现了保险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趋同。

    三、以监管促发展,加强和改善偿付能力成效显著

    2006年,保监会坚持用改革的思路、发展的办法解决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一)积极推动国有保险公司股改和境外上市

    为从根本上增强国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监会积极推动国有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大力支持其境外上市工作。目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相继在海外上市,2006年3季度末,两家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达到了140%和251%。

    (二)拓宽保险公司的资本扩充渠道

    根据保险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拓宽了公司的资本扩充渠道。目前保险业募集的次级债累计金额已超过100亿元。

    (三)率先建立保险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出台《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形成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撤销、宣告破产时,由该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机构第一个市场化退出机制的正式建立。截至2006年底,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合计达到80亿元,成为保障被保险人权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