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保监会继续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保险监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配合立法部门,加强保险法律和法规建设
(一)《保险法》修改取得实质性进展
《保险法》的修改是保险行业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2006年,保监会积极配合法制办修改《保险法》,先后3次召开专家研讨会、举办《保险法》国际研讨会,收集整理了50多个部委、院校的修改意见,并就重点疑难问题协调有关部委。目前,《保险法》修改建议稿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进行补充完善。
(二)制定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制定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并多次就过渡期的案件裁决政策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促请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电传,明确了《条例》实施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商业保险合同性质,避免了大量法律纠纷,降低了机动车的超赔风险。
(三)推动农业政策性保险立法工作
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组织相关部委开展联合调研,起草了《农业保险条例》初稿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
二、配合监管工作,出台一系列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等8个部门规章,为依法监管、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进一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提升行业诚信水平,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这两个文件都已公开征求意见,有望在近期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