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绵延万里,工程浩大,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建筑之一,更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其修建时间之长、遗存地域之广为世界所仅有。长城保护状况的好坏,关系到中华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也关系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形象。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长城保护,长期以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抢救维修工作,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长城保护的经费投入。1961年起国务院分批将山海关、八达岭等20余处长城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4年邓小平同志发出了“爱我中华,修我长城”的号召;1987年长城成为我国首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近年来,长城保护立法工作也不断加强,《长城保护条例》已经颁布,北京等地也颁布了长城保护地方性法规,这些均为长城保护创造了较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条件。
长城是跨越多个行政区域、多个管理层次的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文物保护管理政策,实施分级、分段管理。(文物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