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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条例》颁布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长城是跨越多个省份的不可移动文物,规模巨大,其所处人文、自然环境之复杂,管理难度之大举世少有。这个特点是其他文物所没有的,也随之产生了一些特殊问题。例如:长城绵延万里,决定了有关工程建设不能完全避免涉及长城,因缺乏相应规范,在一些工程建设中,随意拆毁、穿越长城的情况时有发生;长城至今未统一规定为一定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上的漏洞较多,仅不当的旅游开发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造成的破坏就让人触目惊心;部分地方、特别是行政区域界线附近的长城因管理权限不明,致使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四有”措施(即有保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档案)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由于线长面广,对部分居(村)民在长城上取土、取石,或在长城及其周边进行农耕生产等行为的监管难度很大,长城因此遭到较大损坏。为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有必要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的特点和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专门制定一部保护长城的行政法规。

    出台《长城保护条例》,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长城保护、利用工作面临的上述独特而突出的问题,而且意味着我国在综合性文物保护法规之外有了针对单项文化遗产地的专项法规,这是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的重要突破。考虑到长城的重要国际影响,《长城保护条例》也必将进一步彰显我国保护文化遗产的信心和决心。(文物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