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根本上解决基本建设与长城保护的矛盾,必须关口前移,在基本建设的规划、立项阶段充分考虑长城保护的需要。为此,《长城保护条例》规定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一是明确了长城保护的基本要求。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保护的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二是确保长城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相协调。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三是对因工程建设破坏长城问题规定了明确、具体的防范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审批。(文物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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