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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对长城的旅游开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为防止不当旅游开发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的破坏,《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二是已落实“四有”措施;三是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备案程序,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区、市)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并明确由省级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同时规定,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文物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