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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在长城上开展的活动以及处罚措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在长城上开展的活动,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

不得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不得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不得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旅游容量指标。违反规定的,将作如下处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不得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违反规定的,将作如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