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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对涉及长城本体的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长城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

同时强调,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文物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