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长城的特点和保护状况,《长城保护条例》规定,长城所在地省级政府在长城保护方面必须做好以下四件事:一是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公布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二是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三是建立长城档案;四是确定长城的保护机构。同时规定,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相关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文物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