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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