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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起民航对部分旅客实施燃油附加优惠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4月18日专电(记者 林红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总局4月18日就民航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发出补充通知,对部分旅客实施燃油附加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自4月20日起,对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票价优惠政策的婴儿、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实行优惠。具体标准为: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上述规定以出票日期为准。

    按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公布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线每位旅客为3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线每位旅客为6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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