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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防汛抗旱四级响应机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05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依据《防洪法》与《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建立了国家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等级应急响应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与相关部门的责任。

    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特别重大[I级] 、重大(II级) 、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洪涝旱灾也分四级编制应急响应预案,针对洪涝旱灾害的特点,科学制定了事件等级的划分标准,明确了预案启动级别和条件,以及相应级别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阐明了不同等级洪涝旱灾害发生后应急响应及处置程序和过程等。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流域防汛指挥机构与相关省(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三个层次,对四级响应行动的具体内容、分工与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等级越高的响应行动,决策会商的级别就越高,防总各成员单位投入的力量就越大,对于响应行动的时间要求也越紧迫。此外,针对不同成因形成的不同类型的洪涝、旱灾,应急预案中对各自适宜的应急响应措施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水利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