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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核应急三级管理体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05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通过多年的实践,我国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核应急管理体制。核应急管理机构设置依次为:国家核应急管理机构(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及其日常办事机构国家核应急办公室)—省级管理机构(核应急委)—核电厂管理机构(核应急指挥部)。除建有核电厂的省份外,军用核设施集中的四川、甘肃两省也成立了核应急委员会。各级管理组织设有咨询机构和应急专业组织。根据核电发展规划,辽宁、山东等省也开始了核应急体系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国防科工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