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充分发挥和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的优质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及就业优势,推动职业教育地区间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是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对口帮扶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结合人才、劳动力市场,特别是企业对中职人才的需求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采取不同形式,实现招生学校、招生对象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最佳结合,引导农村新增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并使之制度化。必须坚持以就业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努力实行按需招生,订单式培养。既促进西部、农村学生通过接受职业教育实现转移就业,满足东部地区和城市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又促进西部、农村职业教育规模的扩大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逐步形成东部和西部、城市和农村共同发展的新机制。东部地区、城市中职学校到西部地区和农村招生的收费标准,由双方省级价格、财政和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西部地区、农村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协商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双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求学者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他们完成学业的角度,在教学和学籍管理方面,制定出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办法,以满足多种形式的学习需要。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可实行二年制或三年制。东部地区、城市中职学校以定向招生、定向培养方式,为西部大开发和西部地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培养的学生,毕业时按照定向协议,回定向地区就业。(教育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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