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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走私行为的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2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走私行为的规定有二类,一类是对走私行为的规定,另一类是对按照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的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走私行为的定义,第八十六条是对按照走私行为论处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三条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