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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都可能犯走私罪吗?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2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一、有关规定

按照刑法规定,走私犯罪既可以由个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也叫“法人”犯罪,是在传统的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新增加的一种犯罪主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位逐渐成为独立于自然人外的一个主体,它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达到犯罪的起刑点不一样,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罪的起刑点是25万元,个人犯罪的起刑点是5万元;其次,判处的主刑不一样,单位犯罪的最高刑是15年,个人犯罪的最高刑是死刑;最后,承担经济处罚的主体也不一样,个人犯罪是以个人财产承担罚金刑,而单位犯罪是以单位财产承担罚金刑。

三、认定单位犯罪的特征

走私犯罪同时具备下列三项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一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就是说,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名义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如以单位名义对外组织货源、以单位名义对外签定合同、以单位名义报关等。如果不是以单位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则不是单位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按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是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单位走私犯罪和自然人走私犯罪一样,主观上都应该有犯罪故意。其区别主要在于,单位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是一种集体意志的体现,自然人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是个人意志的体现。但由于单位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其本身不能思维,其意志要通过组成单位的人来体现。因此,单位走私的犯罪故意表现在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

三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单位走私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其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这是认定单位犯罪的实质要件,如果仅借用或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并没有归单位所有,而是归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个人所有,则不构成单位犯罪。

    四是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变更情况的同样应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合营、改制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合营、改制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合营、改制、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