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间,天津某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以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名义分别向天津新港海关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申报免税进口封碗盖机1台,缩膜机2台,自动装箱机1台,混面压延机1台,蒸箱1台,醒面槽1台,油炸冷却机1台,投包机1套(由6台机器组成),申报货物完税价格210.58万美元,减免税总额492.64万元人民币。2005年5月,经天津海关缉私局调查发现,上述货物进口后,天津某国际食品有限公司擅自将该批只能用于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使用的设备,组装成生产“巧玲珑杯面”的成套设备使用。当事人将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移作他用期间漏缴税款人民币238.11万元。
2006年9月,天津新港海关根据规定,对天津某国际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91万元的处罚决定,另追缴当事人移作他用期间漏缴的税款238.11万元,已组装成的成套生产线在海关监督下拆除。(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