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3月,宁波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3票废电机等货物,进口数量总计124.04吨,申报的进口总价为11.09万美元。后经海关查证,上述3票进口货物实际成交总价为14.66万美元。上述进口货物的部分货款,由该公司通过进口报关单正常付汇;低报部分金额,由该公司通过预付货款等其他方式同外商结算。经海关税款计核部门核定,该公司上述进口废电机等货物,价值人民币138.15万元,其中低报部分价值人民币33.42万元,偷逃应纳税款计人民币4.86万元。
由于上述走私货物已被当事人处置,无法没收,根据规定,海关追缴上述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33.42万元。(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