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明确提出:"对农村贫困家庭实施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2003年11月,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明确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目标原则、救助对象、救助办法、申请审批程序、基金筹集和管理等内容,提出了"争取到2005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目标。
2003-2005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资金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截至2005年底,我国含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基本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农村贫困居民的医疗救助网初步形成。截至2006年6月底,全国累计救助贫困农民1249.8万人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6.3亿元。其中,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120.9万人,支出医疗救助基金1.9亿元;大病救助128.9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基金4.4亿元。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投入,支持各地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对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水平。(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