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关爱残疾人>> 各地措施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将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记者李文)从今年开始,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由北京市基层残疾人联合会以上门的方式征缴,改为由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缴,实现了政府基金由政府部门征缴的模式。这是记者24日从北京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召开的“关爱扶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就业”座谈会上获得的信息。

    新出台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调整为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每年7月15日之前将其核定的各单位应缴金额、限缴日期等数据提交给地税局,地税局于7月底之前反馈给北京各区县局、分局,由他们代为征缴残疾人保障金。对于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李树华介绍,以往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由北京市街道、乡镇等基层残联上门收缴,不仅方法落后,成本偏高,而且很多单位对于半官方、半民间的残联下达的征缴通知置之不理。今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缴实现了政府性基金由政府部门征缴的模式,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更加顺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用于残疾人培训、帮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北京市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就业保障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