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转让环节相关税收政策。明确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另外,对住房转让环节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做了相应调整。
加强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建设部共同出台文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同时,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思路,利用契税“先税后证”的抓手作用,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所涉及税收的征收管理,特别是加强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在吸收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规范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确了清算的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税务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