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增加30%,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增加18%,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同时,首次将99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列入定期补助范围。
中央财政新增医疗补助资金14.3亿元,主要用于帮助残疾军人、烈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进入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医疗补助和大病救助。
2006年,中央财政共下拨优抚经费112.2亿元,比上年增长47%。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重点优抚对象469.4万人。(民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