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各地方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制度,相继建立了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在2006年9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政府法制监督协作会议”上,核定了31个省区市的85个市县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示范单位,稳步推进全国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
2006年,安徽省政府和石家庄市、南昌市、海口市、乌鲁木齐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章,进一步完善了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至此,已有30个省区市和25个较大的市通过制定规章的政府立法形式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形成了省、市、县、乡(镇)“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体制框架,实现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
各地方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同时,狠抓工作机制建设。统一报备格式,建立报备机构和人员网络;规范报备程序,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制度、核查制度、通报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备案管理流程;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组织建设。2006年,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贵州等5省(市)政府在法制机构设立专门从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机构,备案审查的组织保障得到加强。
此外,各地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等方式,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加大备案监督力度。据统计,31个省区市共收到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市(地、州、盟)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8502件,其中不属于报备范围的659件。经过审查,属于备案范围的7843件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存在问题的514件,截至2006年底,按照备案审查程序已经纠正431件。(法制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