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高度重视。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开始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具体范围包括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西藏、贵州、青海、云南8个民族省区,以及吉林延边州,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四川凉山、阿坝、甘孜三州,甘肃甘南、临夏两州及海南原黎族苗族自治州。
2000-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由25.5亿元增加到155.6亿元,年均增长44.2%。2006年,中央财政将重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非民族省区、非民族自治州管辖的民族自治县纳入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范围。(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