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开展公共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制订公共安全风险隐患分类标准和排查监管的工作要求,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和领域的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二是加强预警监测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气象、地震、水文、海洋环境、地质灾害、森林草原防火以及农林病虫害等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及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三是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起草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对信息报告要素、时限、渠道和责任主体等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组织开展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和国务院应急平台关键技术研究工作,积极推动国家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四是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各有关地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强台风袭击、特大森林火灾、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煤矿、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类事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并对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全面总结应对工作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应急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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