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4月28日,“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在国务院小礼堂召开。图为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发言。中国政府网 姚勇 摄
在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监察部副部长 屈万祥
(2007年4月28日)
同志们: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国务院七部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自2003年以来,各级监察机关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着力查办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严肃追究了一批责任人员的责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环境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对环保工作不够重视,“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问题仍大量存在;有的地方甚至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文件,庇护和纵容违法排污行为;有的地方责任追究不到位,一些重要环保案件未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今年,各级监察机关要继续保持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再接再厉,把环保专项行动推向深入。
下面,我就监察机关参加此项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2007年行政监察工作的重点,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监察部关于2007年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中也对此进行了具体安排。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的有关要求,把环保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参与和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分管领导要直接参加工作部署和重要问题研究,要主动与环保等部门沟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总体安排及工作重点,并亲自带队参加监督检查。上级监察机关要注意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的工作指导,要积极协调解决下级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进一步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
各级监察机关要围绕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难点问题。通过开展监督检查,了解和掌握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要务必注重监督检查的实效,决不能走过场。一定要深入实际,改变传统的检查方式,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和突击性抽查结合起来,避免出现被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打游击”的现象。今年,监察部将进一步强化对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除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检查,还将会同环保总局,较大规模地开展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还要反复检查。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也要采取这种方式,针对当地工作中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集中力量,一查到底。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中,各级监察机关一定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那些地方政府庇护或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阻挠和干预环保执法,或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等问题。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地方政府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环境保护问题严重的,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2006年,监察部会同环保总局公开挂牌督办了三批共16起环境违法案件,在已结案的两批挂牌督办案件中,处理责任人31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人。今年,监察部、环保总局要继续选择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查处不力的或者特别重大的环境污染问题,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查处。
四、督促和推动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监察机关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建立和完善环保长效机制。督促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坚持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地方政府要监督下一级政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环保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近日,监察部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一定要认真抓好落实,彻底清理,对存在问题且拒不纠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同志们,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新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