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先后出台了《节能奖励办法》、《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
《节能奖励办法》规定,山东省每年将评选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省重大节能成果,最高可奖励100万元;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市政府和企业则实行“一票否决”。
《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规定,考核范围为各设区市政府和103户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考核内容为省政府与17市政府、103户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考核方法为年终集中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3个等次,以限制其能耗水平。为对超标用能单位给予警示惩戒,《办法》规定,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市政府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则规定,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同时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标准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加价费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