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近期发出《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损失浪费,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的要求,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区建筑节能300万吨标准煤目标,推动全区建设行业资源节能工作,提升建设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通知》从全面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标准、逐步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加强对市场和节能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加大节能技术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力度、积极倡导并推动建筑节能向绿色建筑发展、积极开展建筑节能服务工作、鼓励建造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和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强调,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没有按节能标准建设的各类民用建筑工程,或节能不达标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对优秀的节能工程、科技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示范工程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20元/m2至50元/m2的标准给予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