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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未利用土地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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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2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十五”期间,国土资源部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下发了《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明确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不含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须报国务院批准。600公顷以下规模的未利用地开发由地方政府审批。“十五”期间补充耕地结果显示,通过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量逐年增加,未利用地开发补充耕地量逐年减少。(国土资源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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